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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吴文俊人工智能科学技术奖提名工作,根据《关于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的方案》精神,依照《吴文俊人工智能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专家学者、组织机构(以下统称提名者)提名吴文俊人工智能科学技术奖的活动。
第三条 吴文俊人工智能科学技术奖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办公室)负责相关组织管理工作。
第二章 提名资格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专家学者(以下简称专家)是指:
(一)吴文俊人工智能最高成就奖获奖人;
(二)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以下简称院士,不含外籍院士);
(三)中国人工智能学会会士;
(四)中国人工智能学会专委会主任委员和常务理事;
(五)中国人工智能学会理事;
(六)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国家“万人计划”领军人才,国家级教学名师;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国家级突出贡献专家;
(七)2016年(含)以后获得吴文俊人工智能杰出贡献奖、吴文俊人工智能自然科学一等奖、吴文俊人工智能技术发明一等奖、吴文俊人工智能科技进步一等奖的第一完成人。
提名专家年龄不超过70岁,院士年龄不超过80岁,吴文俊人工智能最高成就奖获奖人年龄不超过85岁。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组织机构(以下简称机构)是指经中国人工智能学会吴文俊人工智能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认定的具有提名资格的各地方人工智能学会(联盟)、全国高校科研院(处)及人工智能研究院(学院),学会各专业及工作委员会、各团体(企业)会员单位,以及其他组织机构。包括:
(一)地方人工智能学会(联盟);
(二)各高校科研院、科技(成果)处;
(三)全国高校人工智能研究院(学院);
(四)学会分支机构: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
(五)学会团体(企业)会员单位。
第三章 提名条件
第六条 吴文俊人工智能科学技术奖专家提名要求包括:
1.吴文俊人工智能最高成就奖
(1)吴文俊人工智能最高成就奖获奖人:每人可提名1人。
(2)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2人可联合提名1人。
(3)中国人工智能学会会士:3人可联合提名1人。
2.吴文俊人工智能杰出贡献奖、吴文俊人工智能自然科学奖、吴文俊人工智能技术发明奖、吴文俊人工智能科技进步奖(含科普项目、企业技术创新工程项目)、吴文俊人工智能优秀青年奖、吴文俊人工智能专项奖芯片项目
(1)吴文俊人工智能最高成就奖获奖人:每人每个奖项可提名2项。
(2)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人工智能学会会士:每人每个奖项可提名2项。
(3)学会专委会主任委员或常务理事:每人每个奖项可提名1项。
(4)学会理事:每5人每个奖项可提名1项。
(5)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国家“万人计划”领军人才;国家“千人计划”专家;国家级教学名师;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国家级突出贡献专家:每人每个奖项可提名1项。
(6)2016年(含)以后获得吴文俊人工智能杰出贡献奖、吴文俊人工智能自然科学一等奖、吴文俊人工智能技术发明一等奖、吴文俊人工智能科技进步一等奖的第一完成人:每人每个奖项可提名1项。
第七条 提名专家应在本人熟悉学科领域范围内进行提名,责任专家应在本人从事学科专业(二级学科)内提名。
第八条 提名专家在同年度应回避本人提名项目所在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活动。
第九条 多名专家联合提名时,与提名项目任一完成人同一单位的专家不应超过1人。
第十条 提名专家每人每年度独立或与他人联合提名的吴文俊人工智能科学技术奖不超过3项,联合提名时列第一位的为责任专家。
第十一条 提名专家3名或5名联合提名时,与提名项目任一完成人同一单位的专家不应超过1人。
第十二条 提名单位机构和部门应在本学科、本行业、本地区、本部门范围内进行提名,原则上提名奖种和数量不限。地方人工智能学会(联盟)仅可以提名本行业或地区高校、科研机构或企业的项目参评吴文俊人工智能科学技术奖。
每个提名单位年度独立或与其它机构联合提名不超过7个项目成果。学会每个提名分支机构年度独立或与其它机构联合提名不超过5个项目成果。学会每个提名团体(企业)会员单位年度独立提名或与其它单位联合提名不超过3个项目成果。
第十三条 提名国家信息安全的专用项目的部门应具备相应的保密资格,专用项目只接受相关部门的提名。
第四章 提名流程
第十四条 奖励办公室每年度公开发布提名工作通知。
第十五条 具备提名资格的专家、机构、部门,根据提名工作通知的要求开展提名工作。
第十六条 专家提名前,由责任提名专家通过本人电子邮件向我办提出申请,并同时抄送其他提名专家和项目联系人。申请格式见《吴文俊人工智能科学技术奖专家提名申请表》(附件2),电子邮件及附件标题为“专家提名申请表——奖种——所有提名专家姓名”。
第十七条 单位提名前,通过电子邮件向我办提出申请(专用项目需书面报送我办),申请格式见《吴文俊人工智能科学技术奖单位提名汇总表》(附件3),电子邮件及附件标题为“单位提名申请表——提名单位名称”。为增强提名工作的严肃性,提名单位需在《吴文俊人工智能科学技术奖单位提名汇总表》首页加盖本级主管部门公章,将盖章页电子扫描件一并发送到指定邮箱。
第五章 责任与监督
第十八条 提名者应承担提名、答辩、异议答复等责任,并对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提名机构和部门应建立规范的提名遴选机制,择优提名。多名专家联合提名时,责任专家牵头负责相关事项。
第十九条 提名者应填写奖励办公室制定的统一格式的提名书,并根据吴文俊人工智能科学技术奖的标准和条件,对提名等级严格把关。
第二十条 被提名机构和部门应在本机构、本地区、本部门范围内对被提名项目进行公示。涉及人工智能芯片技术产品或国家信息安全的专用项目,应当加强项目内容的保密管理,在适当范围内公布。
第二十一条 提名者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和《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等有关保密规定。
第二十二条 提名者应严格遵守《吴文俊人工智能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第六章 动态调整和信用管理
第二十三条 连续两次出现形式审查不合格项目的提名专家或机构,提名资格暂停一年。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提名者,暂停提名资格,奖励工作委员会视情况确定其暂停年限;列入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严重失信行为记录的提名者,取消提名资格。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经中国人工智能学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自2020年3月22日起施行。
随文附件
中国人工智能学会
2020年0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