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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文俊人工智能科学技术奖励条例
(经学会第八届十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为通过奖励机制表彰在我国智能科学技术领域取得重大科技突破、贡献卓著的先进代表人物和组织,充分调动我国智能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由中国人工智能学会发起主办,得到人民科学家、数学大师、人工智能先驱、我国智能科学技术开拓者和领军人、首届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人工智能学会名誉理事长吴文俊(1919年5月12日-2017年5月7日)先生的支持,经科学技术部、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公告(国科奖社证字第0218号),中国人工智能学会于2011年起设立“吴文俊人工智能科学技术奖”。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关于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的方案》(国办函[2017]55号)、《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奖励条例。
第二条 吴文俊人工智能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激励和引导广大科研人员大力弘扬科学家精神,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不断向智能科学技术广度和深度进军,为加快落实国家《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大力提升智能科学技术与产业化应用发展水平,更好地建设“创新型国家”和“智能化社会”而服务。
第三条 “吴文俊人工智能科学技术奖”的提名、评审和授奖,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科学的提名和评审制度,不接受涉密项目,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四条 “吴文俊人工智能科学技术奖”坚持公益为本和诚实守信的原则,依法依规依纪开展奖励活动,不得在奖励活动中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条 中国人工智能学会维护“吴文俊人工智能科学技术奖”的公正性、严肃性和荣誉性,不断提升智能科学技术最高奖励的权威性和影响力。
第六条 中国人工智能学会设立吴文俊人工智能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等组成吴文俊人工智能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和吴文俊人工智能科学技术奖励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监督委员会),负责“吴文俊人工智能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和监督工作。
奖励委员会的组成人选由学会理事长提名,经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七条 “吴文俊人工智能科学技术奖”的各项管理工作和设奖资金运用遵守中国有关法律。
第二章 奖项设置和奖励范围
第八条 “吴文俊人工智能科学技术奖”设置以下八类奖项:
(一)吴文俊人工智能最高成就奖;
(二)吴文俊人工智能杰出贡献奖;
(三)吴文俊人工智能自然科学奖;
(四)吴文俊人工智能技术发明奖;
(五)吴文俊人工智能科技进步奖(含科普项目和企业技术创新工程项目);
(六)吴文俊人工智能优秀青年奖;
(七)吴文俊人工智能专项奖(芯片项目);
(八)吴文俊人工智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
第九条 吴文俊人工智能最高成就奖授予在人工智能领域从事专业方向研究或工程技术开发或产业化应用工作30年(含)以上,主要贡献及成就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完成,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智能科学技术工作者:
(一)从事智能科学研究,贡献卓著,历史上取得被国际公认的高水平成就;
(二)从事智能技术前沿研究开发,取得重大突破,攀登科技高峰,达到国际领先水平;
(三)在智能科学技术创新、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推广应用中创造巨大经济、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
吴文俊人工智能最高成就奖不分等级,每次授奖人数不超过2名。
第十条 吴文俊人工智能杰出贡献奖授予满足下列条件的智能科学技术工作者:
(一)在智能科学、技术或工程领域取得重大突破,贡献巨大,国际上有较大影响力的;
(二)在人工智能科学技术及相关领域工作原则上超过20年,对中国人工智能技术创新及应用领域有较大影响力的。
吴文俊人工智能杰出贡献奖不分等级,每次授奖人数不超过3名,其中海外(非中国国籍)获奖者不超过1名。
第十一条 吴文俊人工智能自然科学奖授予在智能科学技术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取得重大科学发现的个人。
前款所称重大科学发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
(二)具有重大科学价值;
(三)得到国内外科学界公认。
第十二条 吴文俊人工智能技术发明奖授予在智能科学技术领域,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器件及其系统等重大技术发明的个人。
前款所称重大技术发明,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
(二)具有先进性、创造性、实用性和重大技术价值;
(三)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国防安全效益,且具有广泛的应用前景。
第十三条 吴文俊人工智能科技进步奖(不含科普项目和企业技术创新工程项目)授予完成和应用推广创新性智能科学技术成果,为推动智能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
前款所称创新性科学技术成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技术创新性突出,技术经济指标先进;
(二)经转化推广应用,经济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国防安全效益显著;
(三)在推动行业科技进步、改善民生、保障国家安全等方面有重大贡献。
第十四条 吴文俊人工智能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技进步奖(不含科普项目和企业技术创新工程项目)分设一、二、三等奖;对做出特别重大的科学发现、技术发明或者创新性科学技术成果的,可以授予特等奖。
第十五条 吴文俊人工智能科技进步奖(科普项目)授予把科技知识、科学方法、科学精神作为主要表达对象进行创作,在科普创作取得创新性作品、形成独立科普体系,且社会效益显著的项目完成人。本奖项不设等级。
第十六条 吴文俊人工智能科技进步奖(企业技术创新工程项目)授予具有支撑产业关键技术、共性技术和配套技术创新和激发员工创新精神的优秀体制机制的企业工程单位。本奖项不设等级。
第十七条 吴文俊人工智能优秀青年奖授予在智能科学技术领域具有引领性原创成果,取得重大突破的青年科学技术工作者。被提名人须在当年7月31日不超过35周岁。已经入选国家 “青年拔尖人才”、“万人计划”领军人才、“(青年)长江学者”和获得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优秀/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的人员不予提名。
吴文俊人工智能优秀青年奖不分等级,每次授奖人数原则上不超过15人。
第十八条 吴文俊人工智能专项奖(芯片项目)授予在人工智能芯片领域,做出原创性和先进性成果,实现前瞻性基础及应用研究,解决卡脖子关键核心技术难题,取得重大科技突破的个人和团队组织。
前款所称原创性和先进性成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基础芯片协同优化性能突出,应用场景指标先进;
(二)经转化推广应用,成果在易用性、高效率、扩展性和安全性等方面,对解决卡脖子关键技术领域效益显著;
(三)在产生高价值的解决方案,推动行业科技进步、改善民生、保障国家安全等方面有卓越贡献。
吴文俊人工智能专项奖(芯片项目)分设一、二、三等奖。
第十九条 吴文俊人工智能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专项奖,每年奖励总数不超过100项。
第二十条 吴文俊人工智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授予2年内(截止申报受理日期)在智能科学与技术及其相关领域的优秀博士论文作者及其指导教师。
前款所称优秀博士论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论文选题为智能科学技术领域前沿,具有理论或现实意义;
(二)论文在理论或方法上有创新,在智能科学技术领域取得突破性成果,具有社会效益或应用前景;
(三)论文材料详实,推理严密,文字表达准确。
吴文俊人工智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分设优秀学位论文和优秀学位论文提名,优秀论文每次不超过10篇,优秀论文提名每次不超过5篇。
第三章 提 名
第二十一条 “吴文俊人工智能科学技术奖”实行提名制度,被提名者需由下列单位或个人提名,不受理自荐。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协(或科技主管部门);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工智能学会;
(三)中国人工智能学会各专业委员会;
(四)全国重点高等院校对本单位项目的提名;
(五)国家大型科学研究院所对本单位项目的提名;
(六)国家大型企业集团对本单位项目的提名;
(七)中国人工智能学会理事单位及单位会员对本单位项目的提名;
(八)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历届吴文俊人工智能最高成就奖、杰出贡献奖获奖人,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国家“万人计划”领军人才,中国人工智能学会常务理事、理事,近5年(不含评选当年)内获得吴文俊人工智能自然科学、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的特/一等奖的第一完成人,5人以上的联合提名。
第二十二条 提名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提名规则和程序,对提名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并在提名、答辩和异议处理等工作中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章 评 审
第二十三条 奖励委员会邀请学会副理事长、专委会主任、常务理事,以及外聘院士和专家等组成吴文俊人工智能科学技术奖评审专家库,并及时更新。
第二十四条 评审活动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评审专家与被提名者有重大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评审公平、公正的,应当回避。
评审委员会的评审委员和参与评审活动的评审专家应当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泄露评审专家名单,不得利用评审委员、评审专家身份牟取利益或者与其他评审委员、评审专家串通表决等可能影响评审公平、公正的行为。
评审办法由中国人工智能学会制定。
第二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根据相关办法对被提名项目组织初评(分为函评和会评两阶段)和终评,并向奖励委员会提出各奖种获奖者和奖励等级的建议。参与初评和终评的评审专家从评审专家库中产生。
监督委员会对提名、评审和异议处理工作全程进行监督,并向奖励委员会报告监督情况。
第二十六条 奖励委员会根据评审委员会的建议和监督委员会的报告,对各奖项获奖者和奖励等级进行审核,审核结果报中国人工智能学会批准。
第二十七条 “吴文俊人工智能科学技术奖”提名和评审的办法、奖励结果等信息向社会公布,在评审结果公示和授奖前,须征得授奖对象的同意,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授 奖
第二十八条 “吴文俊人工智能科学技术奖”报请中国人工智能学会理事长签署并颁发奖章、证书和奖金。
吴文俊人工智能最高成就奖颁发奖章、证书和奖金;
吴文俊人工智能杰出贡献奖、优秀青年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不含企业技术创新工程项目)、专项奖颁发证书和奖金;
吴文俊人工智能科技进步奖(企业技术创新工程项目)颁授奖牌;
吴文俊人工智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颁发证书。
第二十九条 “吴文俊人工智能科学技术奖”的奖金数额由中国人工智能学会按照实际募集的奖金数额进行合理调配,设奖资金由学会财务部门实行专项管理。
第三十条 按照国家科学技术奖推荐办法,奖励委员会每年从已获得吴文俊人工智能科学技术特/一等奖的项目中择优遴选3-5个候选项目,组织推荐申报国家科学技术奖。
第三十一条 对吴文俊人工智能科学技术奖获奖成果的宣传应当客观、准确,不得以夸大、虚假、模糊宣传误导公众。
第三十二条 奖励对象补充条款:
(一) 对已经去世的被提名人不予受理评审;
(二) 获得过国家科学技术奖、省部级和其他社会力量科技奖励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第六章 罚 则
第三十三条 获奖者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吴文俊人工智能科学技术奖的,一经发现,由奖励委员会报中国人工智能学会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章、证书和奖金,记录不良信誉。
第三十四条 提名者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吴文俊人工智能科学技术奖的,一经发现,由奖励委员会报中国人工智能学会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提名资格,记录不良信誉。
第三十五条 评审委员、评审专家违反吴文俊人工智能科学技术奖评审纪律的,一经发现,由奖励委员会报中国人工智能学会通报批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记录不良信誉、暂停或者取消其评审委员、评审专家资格等处理。
第三十六条 参与吴文俊人工智能科学技术奖评审组织工作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一经发现,依法依规依纪给予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奖励条例由中国人工智能学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奖励条例经中国人工智能学会第八届理事会第十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自2021年6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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